亚洲财经

搜索

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的前世今生——普通人如何避免被割韭菜?

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的前世今生——普通人如何避免被割韭菜?
虚拟货币案件里,没有一个当事人是冲着犯罪或者亏钱去的。他们有的只是想赚点钱,有的只是被朋友拉了一把,有的只是觉得“我比别人聪明”。可最后,没几个不后悔的。

一、先搞懂三个东西:区块链、虚拟货币、数字货币

先说区块链。这东西最早出现在2008年,一个叫中本聪的神秘人发了一篇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他提出了一种技术方案——把数据打包成“块”,按时间顺序连成“链”,由全网所有人一起记账,谁也别想篡改。这就是区块链。说白了,就是一个分布式账本,没有中央服务器,数据一经写入就不能改。
再说虚拟货币。区块链技术落地的第一个应用就是比特币。2009年,第一枚比特币被“挖”出来。它不靠央行发行,靠的是计算机算力“挖矿”产生,总量只有2100万枚,永不增发。后来市场上又冒出以太坊、泰达币(USDT)、波场币(TRX)等等,统称虚拟货币。我国监管部门早在2013年就定性了: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它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偿性。
数字货币是另一个概念。我国的数字人民币(e-CNY)是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数字化形式,和比特币完全是两码事。一个是主权货币,一个是民间投机品,别搞混了。

二、虚拟货币为什么能火?说到底就三个字:想赚钱

为什么这东西能火遍全球?
第一,比特币总量恒定,2100万枚。这东西天然给人一种“稀缺感”,有人说它是“数字黄金”。第二,它的交易不需要经过银行,点对点转账,匿名性强,资金跨境没有外汇管制。对于资本管制严格的国家来说,这是巨大的诱惑。第三,也是最关键的——造富神话。比特币从2009年几乎一文不值,至2021年一度逼近7万美元,2024年更突破7.3万美元。谁能不眼红?
但很多人没想明白:没有政府背书,没有现金流,不产生任何价值,它涨或跌,全靠后面有没有更多的人拿真金白银来接盘。这就是击鼓传花。

三、区块链本身是好的,哪些地方用对了?

说实话,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个好东西。不要因为它被犯罪分子利用了,就一竿子打死。
最成功的应用方向之一是存证。区块链存证平台(如“至信链”)通过了国家网信办备案和等保三级测评,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换句话说,打官司的时候,你的电子合同存在区块链上,对方想赖都赖不掉,因为数据不可篡改。这在司法存证、供应链溯源、版权保护、政务数据共享等领域,都是有实际价值的。
所以区块链技术本身是中性工具。它被用在正道上是好技术,被用在歪路上就是骗钱的工具。

四、谁在割韭菜?怎么割的?讲几个真实案例

实务中的“割韭菜”套路,无非以下几种:
第一,空气币诈骗。
2020年,某团伙开发了一个叫“86coin”的虚拟货币平台,组建了超70人的团队。分工非常明确:组员冒充“炒币玩家”随机添加微信好友,发虚假盈利截图;组长冒充“炒币老师”指导被害人买币;后台数据全是人为操控的。先让被害人小额盈利、能提现(这叫“放鱼饵”),等被害人加大投入后,后台操纵币价暴跌,造成“正常亏损”的假象。2019年前四个月,这个团伙骗了1894万余元。主犯被判了十二年。
还有一个案子更狠。夏某某等人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幌子,宣称锎币是“稳赚不赔”的区块链数字资产。他们在全国多地开推广会,搞“锎钱包”APP,通过“打模拟预测”、“精灵挖矿”等名目承诺高额回报。更绝的是,他们伙同平台方操控锎币单价,从2016年6月的约16美元一路拉升到2017年9月的约33美元,给人造成“只涨不跌”的错觉。实际上这就是典型的后账还前账——后来投资人的钱,补给了前面的人。等到2017年9月国家出台虚拟货币管控政策,投资人大量抛售时,他们直接暂停交易,再把币价打到约0.6美元。经查明的1380余名投资人实际损失4.45亿余元。夏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号(2019)浙01刑初102号、(2020)浙刑终9号。
第二,虚假投资平台杀猪盘。
王某等人在2018年搭建了“币海网”“比特网”两个虚假交易平台,在搜索引擎上做置顶广告。加了微信后,安排所谓“导师”一对一指导,诱导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最终通过限制提现等手段让被害人血本无归。总共骗了1000多人,5538万余元。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第三,传销币。这是体量最大的。
2018年,陈某搞了一个“某Token”平台,宣称有“智能狗搬砖”功能——就是同时在不同交易平台上低买高卖套利。实际上平台根本没有这个功能。用户需要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获得会员资格,然后通过发展下线获取返利。到案发时,注册会员账号超260万个,层级达3293层,收取的虚拟货币案发时价值超过148.5亿元。法院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某被判十一年。(案号:(2020)苏09刑终488号)
这些判决书说得很清楚:虽然披着“区块链”“智能搬砖”“去中心化金融”的外衣,但实际上是靠拉人头返利,没有任何真实的经营活动和盈利来源,就是传销。
第四,说说孙某和波场币。
孙某某,币圈人称“孙割”——不是没有原因的。波场币(TRX)是2017年由孙宇晨创立的波场TRON基金会发行的代币,当年8月完成首次代币发行(ICO)。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即著名的“94公告”),明确禁止一切ICO活动,波场币被迫退出中国市场的公开融资。但TRX在国际市场继续交易。
争议一直没有消停。2019年6月,波场超级社区APP突然打不开,大量中国投资人的资金被套牢。从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到,当时有人以“每月稳赚10%-15%”的话术拉同事朋友投钱,说“自己进去了35万已经翻倍到70万”,诱导他人购买波场币转入所谓的“节点社区地址”。结果APP崩盘,钱款血本无归。法院判决书认定:波场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购买波场币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违反了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这个判决的逻辑值得每个币圈玩家深思——就算你是被熟人坑了去打官司,法院也认定你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保护你。

五、犯罪的全貌:七大类型,个个致命

根据案例梳理,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最高十五年)
除了前面讲的Plus Token案(涉案148.5亿、260余万个账号),各地方还有大量类似案件。湖北TR平台传销案就是例证——该TR外币平台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虚拟货币网络传销,平台现已关闭。
(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最高无期徒刑)
夏某某“能量锎”案,虚假宣传、操控价格、后账还前账,1380余人损失4.45亿余元,夏某某被判无期徒刑。案号(2019)浙01刑初102号/(2020)浙刑终9号。
(三)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最高无期徒刑)
何某等人设计带有“后门”的交易平台,两个月骗取103名投资人价值7776万元的虚拟货币,判了13年。
陈某雷等15人,以虚假的虚拟货币投资事由欺骗他人,骗取被害人持有的虚拟货币后变现,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案号(2022)川0703刑初167号/(2023)川07刑终193号。
(四)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最高十年)
陈某枝洗钱案,明知丈夫涉嫌集资诈骗,将300万元赃款买了比特币转到境外账户,以洗钱罪判两年。案号(2019)沪0115刑初4419号,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4-1-133-001)。
马某洗钱案,利用泰达币(USDT)为他人转移约2.49亿元的犯罪所得,被判八年,罚金50万元。案号(2024)川刑终77号。
(五)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最高十五年)
万某园等人以USDT为媒介,在境外收美元、境内付人民币,非法经营额2.45亿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刑。案号(2023)川11刑初24号。
蒋某某等21人,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和方式与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明知虚拟货币可能来源于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以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套现并进行资金转移,金额累计达22.5亿余元,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案号见重庆铜梁法院典型案例。
(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最高三年)
郭某钊非法经营案中,詹某祥、梁某钻只是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和交易平台账户,法院认定帮信罪,分别判了一年半和十个月。案号(2022)沪02刑终594号。
(七)开设赌场罪
苏某等人在菲律宾搞网络赌博公司,用虚拟货币做赌资和结算工具,专门招揽中国公民参赌。

六、重点问题:虚拟货币行贿受贿——更隐蔽,但风险更大

(一)为什么行贿受贿的人会选择虚拟货币?
原因就一个词:太方便了。
传统行贿受贿要么直接给现金,要么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的问题是量大、难带、难藏,几百万现金就得一麻袋;银行转账的问题是全程留痕,监管部门一查流水就暴露。
虚拟货币完美绕过了这两个痛点。
第一,全程匿名。受贿人不需要开银行账户接受转账,只需要一个冷钱包地址——就是一段几十位字母数字组成的代码,没有任何个人信息。行贿人把比特币或泰达币转到这个地址,全程不留名、不留痕,链上只显示一个地址到另一个地址的交易记录,看不出谁是张三、谁是李四。
第二,不受地域限制。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不经过任何银行或监管机构。行贿人在深圳用手机操作一下,受贿人在北京同步收到,资金跨境也没有外汇管制。
第三,用隐匿币种更难追踪。有些虚拟货币本身就做了隐私设置,比如门罗币、大零币等,连IP地址都隐匿了。这些币种,无论用哪种侦查技术手段,都无法查明具体流向。
第四,混币技术让资金链更加模糊。犯罪分子利用Tornado Cash等混币程序,将大量交易地址混合打包,切断存款账户和提款账户之间的链上联系,让资金流向无法追踪。
所以,用虚拟货币行贿受贿,比用现金安全得多——至少犯罪分子是这么想的。
(二)实务中,司法机关怎么打击?
觉得虚拟货币行贿受贿“查不到”,那是低估了今天司法机关的技术能力。
第一,区块链上的每一笔交易都是永久记录的,只是看你有没有能力追踪。虚拟货币交易虽然匿名,但具有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任何一笔发生在区块链上的交易都可以查询和追踪。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区块链浏览器或虚拟货币追踪软件,对涉案地址进行上下循线追踪,一旦发现虚拟货币流向某个归集地址,就可以监视该地址,顺着资金链路摸下去。
第二,“地址—设备—人”三段式关联锁定真身。侦查人员首先证明某个链上地址与特定的钱包软件或交易所账户关联,然后证明该软件运行在特定的物理设备(手机或电脑)上,最后证明该设备由犯罪嫌疑人控制。通过提取分析IP地址、MAC地址、聊天记录、浏览痕迹等,就能把匿名钱包地址真实还原到某个人身上。
第三,运用区块链大数据流向分析工具。检察机关现在普遍采用技术辅助审查机制,包括使用区块链大数据流向分析工具和虚拟货币、人民币流向的“双向审查”技术。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在办理冯某等七人职务侵占案时,冯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分赃,还通过境外“混币”平台混淆资金流向。检察机关对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逐笔比对、双向审查,从海量数据中锁定关键证据,最终追回赃款8900余万元,其中追缴比特币92枚。
第四,向交易平台调取KYC数据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虚拟货币从链上匿名状态变现为法定货币,必须经过中心化交易所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些机构有实名认证(KYC)和反洗钱机制。侦查机关向币安、火币等交易所以及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交易数据,打通资金流和信息流之间的壁垒。
第五,电子数据穿透式审查建立网络虚拟身份与犯罪人员的关联。检察机关通过梳理海量数据,用时间节点、资金数量和流向等要素构建交易图谱,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碰撞找到关联线索。冯某案就是典型:企业内部人员用专业知识、利用公司制度漏洞,虚拟货币作为媒介增加交易复杂性以逃避追溯,最终被检察机关用电子数据穿透式审查全部击破。
风险总结:- 虚拟货币行贿受贿的隐蔽性远高于传统方式,但绝不是“查不到” - 区块链每笔交易永久留存,侦查机关已掌握地址循线追踪、混币地址关联、用户画像等多维打击技术 - 检察机关已普遍建立“技术辅助审查+双向审查+电子数据穿透”工作模式,打击能力今非昔比。你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链上交易记录刻在区块链上。

七、民事层面的致命一击:你炒币亏了,法院不管

这是很多投资者不知道的。一起看看几个真实判决:
上海某基层法院的判决,认定买卖波场币“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相关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投资者要求返还本金,法院只判了退款,利息一分不给。二审维持原判。
邓某诉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法院直接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因投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豫71民初67号案,刘某投资购买某虚拟货币发生纠纷,法院以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简而言之:你炒币亏了,法律不保护你。法院不管。这才是最大的“合法割韭菜”。

八、实务中,普通人怎么避免被收割?

总结五条实用建议,每一条背后都是血泪:
第一,认清一个底线: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026年2月6日,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又发布了42号文,进一步把监管范围扩大到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和稳定币,监管全面升级。
第二,凡是“稳赚不赔”“内幕消息”“快速翻倍”的,一律拉黑。
连巴菲特都不敢说稳赚不赔。一个玩虚拟货币的陌生人,凭什么让你翻倍?骗子前期会让你小额盈利并能提现,这叫“养鱼”。等你加大投入,就是“杀鱼”的时候。
第三,不要下载来源不明的APP。
虚假虚拟货币平台一般不在正规应用商店上架。骗子会通过链接或二维码让你下载一个“专用软件”。这个软件里的K线图、涨跌数据、账户余额,全是后台人工操控的,跟真实市场没有一分钱关系。
第四,警惕“拉人头”式的返利模式。
如果你发现一个项目在鼓励你“拉朋友进来”,拉的人越多奖励越多,且奖励来自新人的入场费——那基本可以确定是传销。不管它包装得多高大上,什么“区块链”“智能合约”“去中心化金融”,传销就是传销。
第五,不要帮别人转账、过账、换汇。
有些朋友觉得我就帮人收个钱转个账,能有什么事?在实务中这叫“跑分”或“OTC换汇”。最近几年,仅提供银行账户、帮人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金的人被抓的比比皆是。就算你不知道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司法机关也可以定你帮信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结语

区块链是好技术,虚拟货币在今天已经被中国法律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的载体。
你可能觉得身边有人靠炒币赚了钱——但你不知道的是,他可能是刚好在高位接盘跑得快的那个人,也可能是还没被抓的幸运儿。而更多的,是那些在法庭上哭都哭不出来的当事人。
天上不会掉馅饼,请远离虚拟货币,不要被割了韭菜。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